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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规定

来源: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8-02-08访问次数:81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规定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为了保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和答辩的质量,实现 “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的实际要求,学校(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第一章 预答辩的性质和目的

第一条 预答辩是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定稿之后、正式答辩之前,向导师组汇报论文,由导师组审查、评议其学位论文可否提交正式答辩的一项答辩制度。

第二条 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设立预答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师组集体会诊的方式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内容和形式上的审查,发现问题,查找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决定可否提交正式答辩,从而保证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的较高质量。

第二章 预答辩的条件和时间

第三条 预答辩是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一项预先审查,必须在学位论文定稿之后进行。拟参加预答辩的学生应当按照本年级学位论文写作和预答辩、答辩的总体安排,及时定稿,提交预答辩。

第四条 预答辩也是对指导教师(论文导师,下同)指导论文质量和效果的一项检查。指导教师应当通过《学位论文反馈意见表》,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提出初步意见,尤其应当对于能否定稿及可否提交预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并签署同意意见的,不能参加预答辩。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负起对所指导的论文进行认真指导和严格审查的责任。不能将质量和格式存在明显缺陷的论文提交预答辩以推卸指导责任或者减轻指导工作量,否则导师组有权拒绝或否定该论文。

第六条 预答辩应当在正式答辩前规定的时间举行。被同意参加预答辩的学生应向法律硕士教育办公室提交一式5份内容完整(包括题目、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并经打印、装订的论文。

第三章 预答辩的程序和结论

第七条 预答辩原则上由同一专业方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5名教师组成答辩组,并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指定的1名教师任组长主持答辩会。指导教师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预答辩的程序为:(1)组长宣布预答辩开始,并介绍答辩组成员和答辩规程;(2)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不超过10分钟);(3)答辩组老师提问或指正,答辩人答辩;(4)答辩组对答辩人的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5)组长宣布答辩组对论文的评议结果。

第九条经过论文评阅和答辩,答辩组对答辩视情况分别给出以下结论::(1)通过,参加正式答辩;(2)通过,修改后参加正式答辩;(3)暂缓通过,按要求作重大修改后参加正式答辩;(4)不通过,需重新写作,再次预答辩。

第十条 答辩组全体成员未能就是否通过预答辩形成统一意见的,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多数意见为准,或者由导师组组长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暂缓通过预答辩的,限定答辩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如果能在指定时间修改完,经原答辩组成员传阅并按多数意见同意,或者经导师组长同意参加正式答辩的,可参加正式答辩。

对于依照上述途径未能通过本次预答辩的,不能参加本次正式答辩。

第十二条  预答辩应有详细记录。尤其对于答辩组的评价结论和投票表决的结果要有详细记载。论文指导教师和答辩组组长应当签字。

第四章 预答辩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预答辩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统一部署和安排。法律硕士教育办公室积极配合中心领导作好组织、协调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各答辩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预答辩活动。具体时间和地点在符合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统一安排下商同相关导师加以确定。

第十五条 法律硕士教育办公室负责收集论文并预先送给相关教师,拟定各答辩组教师名单和答辩学生名单及顺序,发放并回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预答辩记录》以备存档。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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