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有关教学单位:
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校字〔2013〕15号)和本科优秀教学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完善优化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做好《2014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培养方案是组织和实施本专业各项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是本专业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办学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各教学环节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二)贯彻《关于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校教字〔2013〕74号)的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培养高素质公民和未来开拓者”的人才培养目标,构建以通识知识为宽度、以专业知识为深度、以思想境界为高度的人才综合素质结构模型。
(三)更新教育教学理念,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和在线教学的快速发展,系统构建个性化培养和研究性教学相结合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四)坚持教学方法改革与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并行,以新的课程建设标准、新的课程教学模式、新的课程考核方式、新的教学评价标准,进一步优化课程设置,完善教学流程,为深化教学改革创造条件。
二、工作重点
1.完善专业课程教学体系。各专业要认真总结与查摆2013年新一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的要求,在确保专业课程体系完整的基础上,从课程考核方式变革入手,以教学模式改革为保障,使教学活动从课堂内拓展到课堂外,努力压缩课程总学时和课内授课学时。梳理和明确8门左右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控制在35以内),精心打造3-5门反映学校行业背景和办学特色的专业特色课程。根据专业培养的目标和人才培养要求,准确把握好学时和学分,严守总学分上限(180学分)。进一步增加学生课程选择空间,各选修模块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修读学分要求的150%,保证有足够多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努力压缩专业学分要求,充分给予学生自由选择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的空间。
2.全面深化通识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新设理工科大学计算机模块课程,4学分;根据入学初学生计算机文化水平测试情况,实施分级教学。新设大学化学模块课程,2学分;根据各专业人才知识体系需求,实施分类教学。大学体育模块由5学分减至3.5学分,由基础理论、专项训练、体育活动等几部分构成,课程安排在第一至第七学期。文化素质类和创新创业类课程每学期开设两次,供学生修读。文化历史、艺术鉴赏、创新创业、哲学社会类课程分别安排在第一至第四学期,科技基础模块安排在第五、六学期。
3.正确认识学科拓展课程平台内涵。学科拓展平台内的课程由学生到其他专业教学计划中选择,在其他专业课表排出后,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时间时段选择课程插班修读。在学科拓展课程平台新增公共选修课程模块,本专业必须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不得列入学科拓展平台。
4.规范研究性课程和双语课程的设置与教学组织。研究性课程和双语教学课程是一种教学模式,不属于课程本身属性,在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不做标注,但在教学安排时需要注明哪个教学班实施。要同时开设双语教学班和全中文教学班,供学生自由选择,但本专业学生必须在四年内至少修读一门双语课程;研究性课程教学原则上只适用于小班化教学。
三、工作规范
1.加强组织领导。《2014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是在2013年新一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基础上的延续和进一步完善。各学院要积极宣传、组织、动员,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建立以专业负责人为主导,系、所、中心及课程负责人积极支持,教师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体系,系、院教学负责同志要积极支持并做好条件保障。
2.注重沟通交流。编制人才培养方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改革的方方面面,在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架构搭建、课程知识选择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沟通工作,尤其是涉及非本学院、本专业的课程时,注意与开课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工作安排
为规范教学管理过程,稳定教学管理秩序,满足下学期课表的编排需求。本次工作分步实施,第一阶段在4月上旬完成第一学年课程的安排,并下发教学任务。第二阶段在5月中旬完成《2014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编制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3月25日前,教务处做好宣传、动员和要求解读工作。
4月10日前,各专业组织完成《2014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的动员与任务分解,确定第一学年课程。需要增加或调整的课程,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编制新的课程编号。
4月11-5月20日,各专业组织完成调研、讨论,编制完成《2014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讨论稿),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并修改完善,提交教务处。
五、工作联系科室:
(一)长空学院培优班、卓越学院专业培养方案 联系人:实践与培养科袁李华,电话84892737
(二)其他专业 联系人:教学研究科 陈孟飞,电话:84895740
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