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以下简称自命题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研究生选拔质量的基础环节之一。为进一步加强自命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自命题工作质量,增强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提升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现对我校自命题工作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二章 命题科目
第二条我校对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自行命题。按上级要求,我校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命题。
第三章 命题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试题内容应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运用所学理论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以及我校本科教学的优势和特色。命题应当依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参照当年研究生招生网自命题科目的参考书及考试大纲。
第六条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不得有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
第四章 命题组织
第七条命题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各学院根据研究生院的安排,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负责下,按命题科目成立有关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
第八条命题小组由2-3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小组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命题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人员要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熟悉并掌握研究生命题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并且当年有亲属报考本校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含复试)。
第十条命题小组接到命题任务后,要对命题科目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同时分析研究往年该科目考生得失分情况,对均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要仔细分析、查找原因,并在实际命题过程中加以改进。
第十一条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正题和副题(俗称A、B)以及相应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均需注明A、B卷。A、B卷的重复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0%。
第五章 命题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命题科目与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公布的考试科目科目代码、名称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
第十三条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试题的难易程度,应根据本科专业的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有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一般应使本学科的优秀毕业生能取得良好以上成绩。为了便于选拔优秀考生入学,在试题中还应有一部分问题是用于测验考生掌握该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这类题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
第十四条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的形式,每门课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业务课试题一般以150分为满分,90分为及格。非国家统一命题的外语(一外日语、俄语,外语专业的二外、翻译语言类),单独考试的政治理论、英语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
第十五条试题的份量应能够使比较优秀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第十六条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第十七条鉴于有的科目试卷知识点不为相关专业所共用,试题中可有部分选做题(须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批)。
第十八条命题应使用我校统一的自命题试题模板(命题U盘里提供电子版模板),尽量节约版面,题与题之间不留答题空间(教育部要求题卷分离)。答题纸由考场统一发给考生,考生答题写在答题纸上,不在试卷上答题。
第十九条试题属归档材料,必须按统一格式,工整规范地打印。试题内容的字体统一用“小仿宋四”,考试科目名称用“宋四”,图表、公式、电路图等要求规范、工整、清楚。试题一律用激光打印。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考生在考试时不准带参考书及各种工具书,并且尽量不要使用计算器,因此考生答题时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对确需考生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请命题老师务必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以便研招办在准考证上注明并及时通知考生。
第二十一条命题的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根据题目份量和难易程度具体规定每道题的分值,并在试卷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
第六章 试题保管
第二十三条试题及标准答案必须存放在保密室,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共同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进入保密室两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
第二十四条 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由命题组长将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的纸质版、电子版(电子版保存至统一下发的命题专用U盘内)以及命题传递单、自命题试卷审核表、本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书按规定准时送交试题专管员处,并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试题专管员立即按保密制度要求存入保密室,并将试题袋、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分开保管。
第二十五条 命好的试题由研究生院统一负责印制、封装。试题的装订、封装、分发、移交、保管应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参与,试题分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要求进行,印刷好的试题须送保密室保存,废纸立即销毁。印制、封装过程中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所有参与印制、装订、封装、分发、移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所有环节必须做到手续严密、认真核查、准确无误,严防错装、漏装,以确保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条试题印制前安排专人认真审核科目名称、科目代码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夹杂其中。
第二十八条试题密封后还应认真核对剩余试题份数与备用试卷份数是否一致,并及时分类存放。
第二十九条分装好的试题由研究生院专人按规定以机要的形式寄往各个考点。
第七章 评卷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自命题科目答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封闭管理。学院一般应按考试科目组成评卷小组,评阅组长由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一条答卷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专人收发,集中保管,评卷小组领送试卷按规定做好登记交接手续。评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三十二条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宽严适度、始终如一,评卷小组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评卷记分应准确、工整,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评卷结束后,评卷教师本人在答卷规定位置签名,以示负责。
第三十三条评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完成后,评卷小组安排专人进行复查。为了确保评卷工作的质量,研究生院组织专人对各门试卷进行复核,即二次复查,复核内容包括各题分数以及全卷分数的全面复核。复核结束后由复核人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评卷工作结束后由评卷小组组织评卷教师进行分析总结,将总结结果提交至研究生院。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按规定格式录入考生考试成绩,要采用两次录入比较,保证登分工作的准确无误。
第三十六条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成绩公布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及时对外公布成绩复查办法,严格审核考生的复查申请,按时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八章 保密要求
第三十七条自命题密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自命题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的遴选和培训。对所有参与试题命制、审核、印刷、封装、分发、保管、试卷整理和评阅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硕士生的人又。对涉密人员进行安全保密、纪律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并签订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密人员保守秘密责任书。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十九条命题环节的保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用于命题的计算机及保密介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下发的命题专用U盘)在命题开始至研究生考试结束前不得联网。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以防泄题。
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第四十条试卷和答案交接、保管环节的保密。试卷和答案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各交接过程有文字记录。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要分开保管。
第四十一条建立保密责任制。要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是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建立应急机制。一旦发生泄题或试卷错装、错寄事件,研招办要立即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学生司,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泄题影响范围,就地查处。发现较多数量错寄试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考生到指定报考点补考,不再采用补寄试题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命题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人员,按照我国保密法等相关法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