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规定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为了实现 “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选题方向
第一条 根据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宽口径、实践型、复合型人才的特点,结合学校现有法学师资力量和专业分工并考虑与法学二级学科的关联性,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暂设以下五个专业选题方向:
(一)宪法与行政法方向(含行政诉讼法、法理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司法制度等);
(二)民商法方向(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三)刑事法方向(包括刑法、犯罪学、刑事诉讼法、侦察学、监狱法等);
(四)经济法方向(包括国家经济管理与控制的立法、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等);
(五)国际法方向(包括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海商法、WTO研究等)。
第二条 以上专业选题方向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和选聘导师(论文导师)的依据。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方向应当与选择导师(论文导师)结合起来进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后确定的学位论文的选题方向或者内容,原则上应当与导师(论文导师)的专业方向(实务专长)相同或者基本一致。
对论文选题与导师(论文导师)的专业方向(实务专长)不同或者不一致的,律硕士教育中心领导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进行调整或者调换。
第二章 选题要求
第三条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类型包括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案例研究。
第四条 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或者是关于法律的,不能属于法律以外的其他学科专业领域。
第五条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涉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研究。
第六条选题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可结合不同类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历,研究解决不同专业方向中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等层面上的问题。一般宜结合自己的岗位业务工作选题。纯理论性研究和自然科学技术性课题,原则上不得作为论文选题。
选题具有选题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一)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三)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第七条 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一)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二)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三)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四)是否可以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五)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六)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时间。
第八条 选题应当明确、具体,提倡“小题大作”,切忌含糊、空泛。可结合学位论文的类型(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进行选题。
第九条 选题应当注意新颖性。力争做到观点新、内容新、角度新和方法新。以体现学位论文作者独立从事科学和应用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选题确定
第十条 选题应当在修完规定课程并达到规定学分前,在日常学习与实践积累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后加以确定。确定选题后,通过《选题表》在开题一个月前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论文选题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并签署同意。
第十二条 论文选题最后经开题程序确定。
论文选题确定后不得变更,但在不改变选题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文字调整或者改变表述方式。
论文名称一经向答辩委员会提交后不得变更,但答辩委员会决定要求修正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上述选题工作一般应当在最后一个教学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