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规定
为了实现国家规定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开题报告的性质
第一条 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学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修完规定课程(必须修完必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修完课程学分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导师组提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第二条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第三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未经开题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者案例研究)进行具体设计。
第五条 开题报告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选题形式和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个人的新见解;
(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
(四)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五)研究目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七)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其他问题;
(八)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第六条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开题专家组)提出,字数不少于3000字。
第三章 开题报告的程序
第七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教学学期的期末进行,最迟在第五学期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开题分别由开题专家组组长主持,全体开题专家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导师或者第一导师在自己指导的研究生报告选题时必须作为导师组或开题专家组成员在场)。
第九条 开题程序为:(1)开题人汇报自己的选题情况,重点介绍论文题目、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结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目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等内容;(2)指导教师发表意见;(3)开题专家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4)开题人回答开题专家组提出的意见。
开题报告会的内容由秘书作成记录。
第四章 开题报告的审核
第十条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开题专家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开题专家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按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再次开题的费用,由开题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论文任务书》,在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