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格式审查规范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格式规范上应当符合研究生院相关要求。为明确这一要求,现具体规范如下:
凡有下列情形普遍或者严重者,不得通过评阅、答辩:
第一项 标题格式规范
法律硕士论文实行“中文三级标题”格式,即标题格式与顺序是:
一、
(一)
1.
凡标题有下列情形者,为不合格:
一、超过三级标题或者采用三级以下标题明显不合理者;
二、各级标题的序号数字后,标点符号使用有下列错误:
(一)一级标题的序号数字后,不用“顿号”而用“圆点”者;
(二)二级标题的序号数字后,加“顿号”等任何标点符号者;
(三)三级标题序号数字(含正文段首和段中使用的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后,不用“圆点”而用“顿号”者;
三、正文中的三级标题有尚未列入目录者(三级标题均应列入目录);
四、标题后面加句号等标点符号者(标题后面不得有标点符号);
五、标题中间使用标点符号明显不合理者(标题中间原则上不能使用标点符号);
六、标题过长,不具有标题性者(标题应具有概括性,每个标题原则上不超过20字);
七、论文结构不严谨,上下级标题之间不具有包容性、概括性者(上级标题概括下位标题,上下级标题不得重复);
八、标题本身存在严重逻辑错误者;
九、结构不合理,内容严重失衡者;
十、文不对题者;
十一、其他不符合规范的情形。
第二项 脚注和参考文献
脚注或者参考文献应当符合规范并且编辑格式统一,凡有下列情形者,为不合格:
一、没有或者缺少脚注者(脚注应当根据内容要求数量充足);
二、脚注或者参考文献的内容与格式,编辑不统一、不符合《规范》要求者;
三、脚注结尾不加句号者;
四、脚注中的论文和著作名不加“书名号”者;
五、引用著作,脚注没有注明页码者;
六、脚注或者参考文献的序号不使用“方括号者”(脚注和参考文献序号一律用“方括号”);
七、用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其条文作脚注或者参考文献者(不得用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其条文作脚注或者参考文献,法规条文应当在正文中引用);
八、参考文献不足者(论文不得少于50个、调研报告和案例研究不得少于30个,各类参考文献统一排序);
九、其他不符合规范的情形。
第三项 其他格式规范要求
其他部分有以下情形者,为不合格:
一、各级标题和段首,空格多于或者少于两个字者(各级标题和段首一律空2格,前后段一律对齐,引言和结论居中除外);
二、论文正文(含引言、结论)以外的其他部分,除特殊要求(如中文摘要800—1000字,关键词3—5个)外,不根据学校统一规范编辑制作者;
三、没有引言或者结论者(这两部分均不得缺少,亦不能用诸如“序论”、“绪言”或者“结语”、“结尾”之类的概念分别代替之);
四、正文之外的各部分排序有前后颠倒或者其他错误者(正文前依次有:中英文封面、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后依次有:参考文献、致谢、研究生履历。其均不得缺少,并不得自行在标题上添加其他说明性文字);
五、正文字号、字体不合格者(一级标题小三号黑体、二级标题四号黑体、三级标题小四号黑体,正文小四号宋体。1.5倍行间距。一级标题与上、下文间各空1行;二、三级标题与上、下文间各空0.5行;标题与标题之间没有正文相间的,标题之间空行不超过1行);
六、目录文字与字号不合格者(目录中,一级标题小四号字黑体,二、三级标题小四号字黑体);
七、其他字体、字号不符合要求者(摘要、目录、参考文献、致谢、研究生履历等中文标题,一律小三号黑体,其他部分标题与字号,根据学校统一规范要求编辑);
八、其他不符合规范的情形。
本办法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报研究生院备案。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