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水平,选取优秀教师担任授课任务,严格教学管理,奖优去劣,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聘用、考核、奖励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选修课任课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制度政策;
(二)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有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能力的骨干讲师;
(三)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能独立提出和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
(四)本校任课教师原则上学生教学评价为优。
第四条 实践必修环节(课程)任课教师除具备前条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实践经历,法律实践能力强的专、兼职法律工作者;
(二)能够讲授实践课程,或者具备组织、安排实践岗位、开拓实践案源的能力。
第五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根据学校要求,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校外教师。
第六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从校内外优秀专业教师中聘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不予聘任,已聘用者应当予以解聘:
(二)学术不诚信,弄虚作假者;
(二)教学态度不端正,上课接听电话、无故迟到早退、无故缺课或因个人原因调课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
(三)教学语言和内容不文明、不健康;
(四)教学内容与课程大纲无关;
(五)教学内容陈旧;
(六)教学评价中等、差评价结果达到选课学生总数30%以上(或评价为差达到20%以上);
(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八)其他不能胜任法律硕士授课任务的情形。
第八条 每学期课程的授课教师一经聘任,应当在签署《教学任务书》后一周内提交本课程《授课计划书》供审查,《授课任务书》应当包括课程大纲、授课参考资料、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内容,一般不得少于1500字。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十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综合评价每学期进行两次,原则上应当在授课任务过半和课程结束前各进行一次,由学生就授课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绩效进行匿名评价,综合评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9分以下为差。
评分细则详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绩效评价表》。
第十一条 教学评价结果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硕士教育办公室)公布,被评价课程结束前教学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法律硕士任课教师绩效和聘任、解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颁发专项奖励金,每人每学期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一)指导学生公开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教学优秀评价达到选课学生数90%以上;
(三)指导学生独立代理或者共同代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2件以上;
以上需由教师本人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绩效评价表
评估指标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结果 0(最低分)——100(最高分) |
教学内容 | 本课程为本学科/专业基础性课程(或重要的辅助性课程)或者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对今后工作具有坚实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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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新颖,涵盖信息量大,有启发性、延展性,有助于增加对本学科的了解且重点突出 | ||
教学内容更新及时,能够反映学科发展趋势,或与社会需求联系紧密 | ||
教学资料 | 有公开的课程简介,方便学生了解课程内容、难度和学习/考核要求,便于学生选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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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学日历和授课提纲,有利于学生统筹安排学习与研究 | ||
有完备的教材(讲义),或提供相关参考资料,有利于学生进一步深入学习与研究 | ||
教学方式 | 能够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合理选择教学方式或手段,注重教学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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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能够驾驭教学内容,讲课有条理,表述清楚、准确 | ||
讲课生动活泼,方式灵活,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并能激发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讨论 | ||
作业布置合理,要求严格,批阅认真;考核方式科学、公正、公平 | ||
教学态度 | 教学态度端正,责任心强,遵守教学和学时安排,不随意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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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课充分,授课认真负责 | ||
注意和学生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 ||
教学效果 |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增长了知识,提高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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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得到了系统的锻炼 | ||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了解了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并获得了进一步学习、研究的信息 | ||
对课程的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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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课教师的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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