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定办法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制。
第三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具有指导法律硕士能力的法学专业教师担任,其中主要在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师中选任。同时,根据需要聘请校外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一般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作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或者导师组一经确定,法律硕士教育办公室应当将名单向拟选择导师或者进行选题的学生公布。名单中应列举每位导师的姓名、职称、专业方向或者实务专长等内容,以便学生选择。
第五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确定,实行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的原则。在确定导师工作开始后,由学生自愿填写《导师选择申报表》报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最后由中心领导综合平衡后签署确定并向学生公布,原则上尊重学生的第一志愿。
第六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一人限定一名导师,由来自教学科研单位的导师(包括校内专职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下同)担任。
第七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选择应当与学位论文选题方向的确定结合起来进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选择导师的同时应当确定自己的学位论文选题方向并在《导师选择申报表》中进行登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方向或者内容,原则上应当与导师(论文导师)的专业方向(实务专长)相同或者基本一致。
对论文选题与导师(论文导师)的专业方向(实务专长)不同或者不一致的,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管领导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进行调整或者调换。导师确定后学生改变论文选题方向的,必须经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否则其论文选题不得进行开题与答辩。
第八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对每位指导教师在同一年级的指导人数进行合理限制。
第九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有别于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础上,对包括学位论文撰写在内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执行;本办法规定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不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