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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规范

来源: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8-02-13访问次数:1037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规范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了实现国家“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身办学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和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制,其中全日制学生实行双导师制

第三条双导师分为论文导师、实务导师。论文导师主要由来自教学科研单位的学者担任;实务导师主要由来自实践部门的实务工作者担任。由实务工作者担任论文导师的,实务导师由来自教学科研单位的学者担任。

第四条 论文导师以学位论文指导为主,并完成学位论文指导的程序性工作,对学位论文的质量负责;实务导师以实务指导为主,对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与提高负责并对学位论文中涉及实务的内容与论文导师共同负责。

第五条 论文导师与实务导师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上具有同等地位,应当相互配合完成学生培养工作,并共同在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上署名。

第六条 论文和实务导师应当根据学院(中心)的要求和安排参加组织的与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有关的复试、开题、答辩等项环节的工作。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有义务根据学院(中心)的安排,无偿为法律硕士共建单位(实践基地)进行专题学术讲座。

第七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

第八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应当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以高尚的师德教育和影响学生。

第九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当自主进行法律硕士教育的研究工作,总结法律硕士培养的经验,探索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积极为学校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工作建言献策。

第二章 论文导师

第十条 论文导师应当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专业背景和知识基础等情况,并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导师自身专业特长,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负责该计划的落实。

第十一条 论文导师应当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中以身作则。在对学生进行学位论文指导的同时,引导学生端正学术态度,树立良好学风,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与学术素质,指导学生掌握法律思维与论文写作的基本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与特点,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指导学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

第十三条 论文导师应当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并解答学生在学习和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学生的不同学习阶段与要求,制定或者调整培养计划,对学生的思想和学习进行切实指导。

第十四条 论文导师至少可以为学生开设一门理论或实践课程,并可以根据学校(院)的要求或安排授课和进行专题讲座。

第十五条 论文导师应当对学生的学位论文写作负责,指导学生制定具体的写作计划,及时了解学生论文写作的进展情况,并对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不足及时指出建议和指导,保证论文写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 论文导师应当根据学院(中心)的规定与要求,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论文指导的附署工作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 实务导师

第十七条 实务导师应当全面了解学生的条件与素质,并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自身的工作条件,为学生制定实务能力培养方案或者计划,或者对学生培养方案与计划的制定提出指导性意见。

实务导师应当根据学生的成长背景与经历,结合学生未来的职业选择,对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与提高进行具体的指导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实务导师应当指导学生确立健康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职业精神,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习惯。

第十九条 实务导师应当根据学生未来的职业选择,在接手培养工作后,即应当开始对学生未来的就业问题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提供各种帮助,包括介绍和分析就业形势,提供就业信息,以及如何填写履历表和个人情况简介、如何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并与用人单位面谈、如何准备职业资格考试与面试等。

第二十条 实务导师应当根据学生实务能力培养的需要并针对不同学生的情况与特点,为学生布置各种形式的实务作业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实务导师应当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要求,并可结合自身从事的实务工作,为学生确定一定的实务能力培养的实践方式,包括参观考察、顶岗实习、座谈交流等,并协助安排和落实学生的《法律实践课》。

实务导师应当把实务实践与实务作业结合起来进行,针对不同的实务实践,定期、定量布置实务作业,并可以采用书面总结、口头汇报等形式进行验收检查,并给出相应的成绩和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务导师应当对学生学位论文写作中存在的实务问题进行指导。

学生就学位论文写作的实务问题,应当征求实务导师的意见,实务导师认为学生对学位论文中涉及的实务问题在认识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的,论文不能进行答辩。

第二十三条 实务导师应当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与实践情况、思想情况,并针对实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实务导师至少可以为学生开设一门专题讲座或实务课程,并可根据学院(中心)要求在每学期(年)进行专题讲座或实务授课一次。

第二十五条 实务导师应当及时向学院(中心)反馈学生在实务能力培养与实务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实务导师应当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在学生的《实务能力评定意见书》上打分并签署意见。实务导师在《实务能力评定意见书》上打分不合格并不同意学生答辩的,该学生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取得法律硕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论文或实务导师在担任导师期间根据学院(中心)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责任心不强,难以保证学生培养质量或者有其他问题的导师,将根据情况或者情节予以解聘或者调换。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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