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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来源: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8-03-06访问次数:1228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坚持真理、实事求是、治学严谨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民主,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学术活动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和所有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第五条 学术活动应坚持诚实守信观点,遵守职业道德,弘扬团结协作精神,提倡尊老扶新风尚,强化法律意识。

第六条 职务学术成果,应署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不得违反学校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术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应“实名制”,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负全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

第八条 坚持诚实求真的科学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关系在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教学成果、学术论著及其他作品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贿赂。

第九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十条 应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应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周密思考、精心写作、反复核查后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论文、论著已经有第一种文字发表后,如需用第二种文字二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已在何时何种文字版期刊、论文集、网站等媒体上发表。

第十三条 研究者应遵守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谎报或伪造学历、学位和学术贡献,不得擅自在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等方面更改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第十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进行项目申请与论证、研究与研制、验收与鉴定、成果申报奖励、论著发表、专利申请和对外宣传等工作,应实事求是,严禁伪造和篡改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不得故意夸大成果研究价值。

第十五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原则,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十六条 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互利原则,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成果转化质量。

第十七条 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不宜公开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学术活动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妨碍整体研究和后续研究工作。职务研究成果应当满足单位在学术活动中充分、有效地使用,严禁非法据为己有。

第十九条 学生在论著发表、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课程设计、科学研究中,应严谨、自律,不得篡改、伪造研究数据,不得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二十条 凡参与学校承担的科技项目的教职工及研究生调离学校、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必须签定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协议。对其在校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泄露、使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工作者应加强学术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透明化,严格秉公办事。

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其下设的学术咨询及评价委员会、文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全校学术道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学术道德的宣传工作,并将其纳入新教师的岗前培训中。

第二十四条 对学术失范的行为,学校各单位、个人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实名举报材料呈送给校学术委员会,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向当事人通报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调查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在一个月内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通报当事人,当事人可在十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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