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修订
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获学校批准可暂缓入学,最长期限为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因特殊困难不能入学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入学第一学期,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和因特殊困难保留入学资格需福学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在开学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批转,作为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超过一个月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记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期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籍完成学业最短年限为三年,在籍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含延长学习年限和休学、停学时间)。
第二章 专业学习与课程修读
第六条主修专业
学生应参加学校招生时录取专业(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按照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教育、学科拓展和实践能力等五个课程平台进行设置。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应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数。
选课管理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七条副修、第二专业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可申请修读学校设置的副修专业或第二专业。
完成副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学习并达到相应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副修专业证书或第二专业证书。
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修专业与第二专业修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课程免修
(一)学有余力且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或有特殊专长并经学院认定和教师同意的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确认已掌握相应的知识和具备相应的能力,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考核;
(二)申请课程免修考核的学生,须在开学注册时填写“免修课程考核申请表”及交验自学材料(包括作业习题),经学院批准,任课教师同意,可参加开学初的免修考核;
(三)免修考核成绩达到70分者准许该课程免修。若课程含有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则必须参加实践环节且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免修考核成绩一实得分数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中加注“免修”字样,其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见附件;
(五)课程免修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次一般不得超过三门;
(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军训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得免修;
(七)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九条课程免听
(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准予免听或间隔听课,但应完成作业、实践性环节和任课教师要求的考核;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等不得免听。
第十条课程重修
(一)必修课程(理论课)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或补考不及格的可重修本课程或该修其它课程;
(二)学生应提前申请课程重修,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并注明听课方式。在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经学院教务秘书认定,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准予课程重修期间不全部随堂听课,但应完成作业、实践性环节和参加任课教师的考核;
(三)每门课程的重修不得超过两次(不包括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课程重修成绩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见附件;
(四)同一课程的重修补考成绩均记入学习过程成绩档案;
(五)课程重修不安排补考;
(六)有课程重修的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数不超过32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奖励和替代
(一)鼓励学生在校内跨系科、跨学院选修课程,以及修读学校承认学分的校外课程和网络课程;
(二)学生的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检索期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等,经学生申请、学院认定和学校审批后,可按项给予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替代选修课学分。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项科技活动。根据学生在科技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成果,经学校认定可获得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代替相应的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
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三)副修、第二专业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经学生申请、学院认定和学校审批后,可替代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数,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修专业与第二专业修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成绩档案分为学习过程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学习过程成绩档案记载学生修读的每一门课程的所有成绩,毕业成绩档案记载学生修读的每一门课程的最高成绩。
第十三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分,原则上考试采用百分制记,考查采用五级分制。
(一)课程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核形式一般采取笔试形式,也可采取面试、口试、表演、答辩、实际操作、论文、课程报告等形式。平时考核成绩主要根据作业、测验、期中考核、实验、质疑、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列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原则上占课程考试成绩的10~30%;
(二)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体育课教学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其他特殊课程考核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特招生运动员和普通生优秀运动员等学生的考核按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采用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专业学习过程和最终质量,其计算方案见附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有该课程考核资格,应予重修。
(一)旷课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者;
(二)作业缺交四分之一及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预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三)无故缺做实验或实验未达到要求者;
(四)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旷课四分之一以上者。
在考核前,任课教师公布不具有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交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课程缓考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学生因参加学校安排的活动、家庭重大变故或因病确需缓考,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将缓考通知单递交任课教师,方可缓考。
(一)课程考核的缓考一般以每学期一门为限;
(二)重修课程不予缓考;
(三)凡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的作旷考处理;
(四)对于缓考课程的考核,有补考的课程随补考一同进行,无补考的课程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核一同进行;
(五)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应重修。
第十八条课程补考
(一)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得补考,其他课程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一次补考;
(二)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
(三)每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有教务处统一安排上学期课程的补考,教师自行安排一律无效。凡未参加课程补考的学生,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四)补考成绩的评定方法参见第十四条第一款,其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见附件。
第十九条各课程考核结束后,成绩由学校统一发布。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直接公布成绩。学生可通过网络等渠道查询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一般情况下不予查阅试卷。如学生对考核成绩确有疑义,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批转开课学院查阅试卷。期中考试、不停课考试、考查的课程的试卷查阅在成绩发布后至本学期放假前的期间受理;期末停课考试的课程,试卷查阅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受理;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第二十条学生因考试作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概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并在学习过程成绩档案中相应栏注明“作弊”、“违纪”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章 休学、停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有我校医院认定,须治疗修养期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入学第一学期不能休学,如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须按第二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一)休学手续由学院负责办理,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办理休学手续后,学生须离校回家治疗,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可申请停学,获准停学的保留学籍。
(一)停学须有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停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方可停学;
(二)停学学生的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学校发放的证件一律收回,发给停学证明(不发学历证明);
(三)办理停学手续的学生应离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或停学为期一年。期满时若不能复学,可提出延长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学生休、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二)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时,需提供休学或停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的包公案,并附有关证明(聘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有关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因犯错误或触犯法律,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须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理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四)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患病等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五)结业、肄业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停止招生,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学校招生时录取专业的学业。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转专业学习,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试行办法》执行。
(一)部分本科一年级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
(二)工科研究实验班(工研班)和本科基础强化班结业的学生;
(三)学校根据社会到人才的需求,分流至相应专业学习的学生;
(四)经学校认定确有兴趣专长学生;
(五)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可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江苏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在校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每次延长学习年限为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但符合毕业和结业条件的学生不予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否则作肄业处理。
(一)经补考后,所获得的学分仍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在年级累计应休学分下限,所差学分大于等于20学分的;每学年累计应修学分下限具体要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二)在四年级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所差学分大于或等于14学分的;
(三)搬迁至另一校区学习的当学年,经补考后,所获得的学分仍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在年级累计应修学分下限,所差学分大于或等于14学分的。
第三十一条延长学习年限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延长学习年限须有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二)每年九月份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毕业年级的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可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三)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后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经两次延长学习年限后,再次符合第三十条规定要求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休学、停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停学、延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由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下达正式退学决定文件(即退学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同时由学院在学校发布退学决定文件之日10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证。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在学校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公告满60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一)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发给退学证明,其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退学以学校下文日期为准,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学生若超过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应代为办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毕业
(一)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在德、智、体、美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学习未满四年的学生,可申请提请毕业。学校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受理提前毕业申请。已受理提前毕业申请且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学院核实,教务处审定,报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三)毕业离校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对当年6月底以后毕业的学生,于次年报送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
第三十七条结业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所差学分小于14学分的学生,予以结业;
(二)结业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发给结业证书;
(三)结业学生应在其结业后两年内申请所差学分课程的跟班重修或考核,补满所差学分后携结业证书会校申请焕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在课程重修或考核过程中作弊的,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三十八条肄业
(一)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仍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数,所差学分大于等于14学分的学生,予以肄业;
(二)肄业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发给肄业证书;
(三)对肄业者概不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习纪律与奖励
第四十条学习纪律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学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本地;
(二)学生应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室文明公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管理规定》等,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者和节假日期间擅自离校或迟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人员批准,送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请假四天及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凡越权审批一律无效。批准学生请假后,学院须通知任课教师;
(四)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应予停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考试违纪或作弊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学科竞赛、体育比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飞行技术专业的学生因专业培养要求的特殊性,其学籍管理有特定要求的,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参加国际合作教育项目及附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管理有特定要求的,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参加国际合作教育项目及赴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级起执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课程绩点
课程绩点为课程学习质量的评价方式之一,是计算课程学分绩点的基本数据。课程考试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一)原修课程考试成绩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五级分制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5.0 | 优秀 | 4.5 |
80-89 | 3.0-3.9 | 良好 | 3.5 |
70-79 | 2.0-2.9 | 中等 | 2.5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0-59 | 0 | 不及格 | 0 |
(二)补考、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五级分制成绩 | 绩点 |
90-100 | 3.0-4.0 | 优秀 | 3.5 |
80-89 | 2.0-2.9 | 良好 | 2.5 |
70-79 | 1.0-1.9 | 中等 | 1.5 |
60-69 | 0.80-0.98 | 及格 | 1 |
0-59 | 0 | 不及格 | 0 |
(三)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五级分制成绩 | 绩点 |
90-100 | 5.0-6.0 | 优秀 | 5.0 |
80-89 | 4.0-4.9 | 良好 | 4.5 |
70-79 | 3.0-3.9 | 中等 | 3.5 |
60-69 | 0 | 及格 | 0 |
0-59 | 0 | 不及格 |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为课程学习质量的评价方式之一,是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基本数据,其计算方法为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乘以权重系数,其中权重系数为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的难易度、重要性和学分数综合评定的系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权重系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学习过程和最终质量的综合评价,其计算方法为所有已修课程(含经补考、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的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其课程学分之和,其中经补考、重修后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只计算其最高成绩对应绩点,不重复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