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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来源: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9-01-07访问次数:1564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校字(200829

为维护学校课程考核(考试和考查系统称为考试)的正常秩序,加强考风建设,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考试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考试包含在籍学生参加的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考试,及非在籍学生参加的学校组织的换证考试和其它形式的考试。

第二条考试要求

1、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考生),按学校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次考试。

2、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不得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

3、考生应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准考证、补考单、重修单等考试资格证件进入考场,须按指定位置就位,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检查:凡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笔试、机考等考生须按规定座位和要求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指定位置。

4、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有序进入考场或指定位置。笔试、机考等考生应提前10分钟就位,无特殊原因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

5、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和不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考前指定的工具和材料。凡考生将非允许的工具、材料或物品带入考场,应在考试开始前将其放置于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监考人员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

6、考生答题时应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签字笔或主考人员指定的工具书写,涂答题卡须用指定铅笔。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7、考生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开始答卷或操作。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笔试考生须将试卷、答题卡反扣在考位上,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清点试卷完毕允许离开后,方可推出考场。考试材料(含试题、答题卡、答卷等)不得带出考场。

8、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考生对试题有疑问应举手向监考人员小声发问,考生之间不准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旁窥、夹带、抄袭或有意让让人抄袭,不准传接答案或纸条,不准交换试卷等。

9、考生在参加考试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中途离场,考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期间不得与外界通信、与人交谈或查看资料。

10、考生提前交卷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议论,考生退场后除非得到允许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11、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教师阅卷和成绩评定,应通过学校教务网站查询成绩。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工具、材料或物品进入考试未放在指定位置;

2、不按规定座位和要求就位;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操作,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操作;

4、在考场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议论、互打暗号或手势,或未经允许传、接文具;

6、未经经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损坏;

7、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8、其他违反考试规定或考试纪律,但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产生严重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1、经监考人员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继续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3、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的;

4、其他考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

第五条考生严重违背考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1、考试前获得考试试卷或答案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资料(考前允许携带的资料除外)的;

4、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翻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材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传、接获交换答案、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考试课程相关的材料等;

7、未经同意取回已交答卷并进行涂改的;

8、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的,或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考生考试作弊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2、发生考试作弊行为后销毁证据,或对抗、威胁、伤害、侮辱、诽谤或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3、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组织群体作弊的;

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考试违纪处理

1、考试违纪者,考试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进行口头警告、调换考试位置等;

2、考试严重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者,考试工作人员立即中止其考试、收回试卷、令其推出考场;

3、出现违纪、作弊事件后,监考人员应在考试记录表上详细记录违纪、作弊事实,主、副监考人员应共同予以确认签字,并把证据和证明材料一并及时交给主管部门。学校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附则

1、开卷考试、面试等特殊形式的考试,可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及补充的考试要求执行;

2、在学校举行的国家或省级考试,按上级有关文件中的考试规章执行,没有专门规章的,按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200891日起执行,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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