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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来源: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9-01-07访问次数:2785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制度,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厂矿企业、街道社区、乡间田头等场所进行的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目的,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社会实践以提高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在册本、专科生,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为加强岁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有校党委分管领导及团委、宣传部、学生处(工作部)、研究生院(工作部)、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在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学院由党委、行政领导和团委负责人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哦啊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学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学院团委书记和辅导员应及时宣传动员,指导学生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

第九条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主要有社会调查、参观考察、支教扫盲、科技服务、社区援助、义务劳动、勤工助学、科普宣传、挂职锻炼、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知识优势。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由学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团委)负责,各学院考核工作由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社会实践是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的学生必修课。社会实践话环节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并实行学分制考核,三年共计2个学分,成绩归档并记入综合测评评分,对达到优、良、中等、及格(合格)登记者,将结合德育综合测评有关规定给予记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社会实践活动,成绩考核标准如下:

及格(合格)标准:

1)开展活动时间:每个学年累计不得少于一周。

2)开展活动形式:参加校、院组队并完成任务;或持《社会实践登记表》自行设计并开展活动。

3)开展活动结果:必须履行《社会实践登记表》规定的所有项目,同时提供2000字以上的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

凡不具备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为不及格(不合格)。

优秀与良好:

根据全校社会实践综合情况,结合各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规定的标准,在及格者(合格者)范围内,按一定比例自下而上地评定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合格)四个等级,其比例为优秀占合格者总数的10-15%,良好和中等占合格者总数的40-60%

第十三条我校实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合格证书》制,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要认真如实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合格证书》,社会实践合格证书主要记载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经历和成绩,是其志愿服务,奉献社会,锻炼自己的重要凭证。证书在学生进校后第二学期结束前由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团委)同意发放签发,加盖团委公章后生效。社会实践结束后必须加盖实践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团委考核合格后加盖学院团委公章。对全体学生每年社会实践的成绩,以院为单位由学院团委统一登记造册备查。连续三年成绩考核合格者,由校团委发给《江苏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对经考核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不及格的同学可在寒假或其它业余时间中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由学院团委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对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在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同学该同学该课程以零分计,不给予正常补考的机会,并且不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学院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院级优秀组织奖、优秀实践团队、实践先锋、社会实践校园吉尼斯、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选,并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报省或省级以上评比。

第十八条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实践团队主要标准:

1、活动主题突出,思想性好;

2、组织有序,活动方案详实;

3、成员团结协作,纪律性强;

4、宣传工作很出色,及时反馈活动信息、活动情况,在校内外宣传征地上有报道。

5、完成4000字左右较高质量的总结报告;

6、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7、活动时间一般是在一周以上。

第十九条校社会实践活动实践先锋主要条件:

1、能积极主动参加活动;

2、开拓进取,有创新意识;

3、表现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好评。

第二十条校优秀指导教师主要条件:

1、带队参加实践活动;

2、对学生实践活动的指导作用明显;

3、所指导小分队的社会实践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好评。

第二十一条校优秀社会调查报告评比主要标准

1、主题突出,科学性和思想性强;

2、观点明确,条理清晰;

3、严格遵守调查基本原则,内容实事求是;

4、篇幅适宜,不少于3000字;

5、有较好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十二条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不合格,取消其年度内特别奖学金、一、二等奖学金和先进评选的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内先进、优秀毕业生等),并在一年内不得作为“推优”候选人。

其中,对子昂社会实践活动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还将视情节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班集体不得参加校级“红旗团支部”、“先进班级”、“优秀毕业班”的评比,参加率低于95%的学员团委不得参加校“红旗团委”的评比。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社会实践经费主要来自校行政拨款,各学院在活动经费上应给予大力支持,按学生人数、拨出专款用于大学生社会实践,同时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扩充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社会实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各学院要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安排使用社会实践经费。

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创造价值的应给予奖励或报酬。

第二十七条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按出差给予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7月开始施行,由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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