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班级学生干部整体水平,加强班级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班级班风、学风等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班级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二条班级学生干部选拔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注重实绩、民主集中原则。
第三条班级学生干部任用原则
1、任期制原则;
2、民主监督、定期考核原则;
3、“能者上,不能者下”原则。
第四条班级学生干部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2、态度端正、积极热情,责任感强,有胜任学生干部工作所需基本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与协调能力;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4、模范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同学中起到表率;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第三章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
第五条班级学生干部选拔基本方式是竞争上岗,择优录取。
第六条班级学生干部选拔程序为:竞聘人通过自荐书的方式报名参选;公开竞选演讲:
1、每位候选人进行的竞选演讲,内容应包括个人简介和竞选岗位相关内容,时间2分钟;
2、候选人回答现场评委即兴提问;
3、评委根据候选人表现打分。
第七条 公开竞选结束后,由辅导员其他评委集体讨论确定录取人员及岗位,入选者必须遵从岗位安排。
第八条 对最终确定的班级学生干部进行公示,对选拔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于公示期内至年级辅导员处反映。
第四章 班级学生干部的免职与辞职
第九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干部职务
1、任职期满者;
2、考核不合格者;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的。
第十条学生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文学院学工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