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本科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绩效,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
(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管理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熟悉所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导师的权责
(一)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学生选课、选师、选时、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当好学生参谋。
(三)针对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进行指导。
(四)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应与学生见面。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指导不少于两次。
(五)在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学院教务、学生管理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六)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末,应向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第四条 导师在专任教师中选聘,聘期四年。凡通过岗位聘任且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五条学生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导师的意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学习计划。
第六条 学生应主动、认真地参与导师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要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与创新思维。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