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学长督导制度,加强本科高年级与低年级同学间的沟通交流,帮助大一新生尽快适应校园、合理规划大学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督导选择
第二条自新生入学开始,通过学长督导双向选择会等形式,为每名新生配备一名高年级学长督导。原则上以新生自主选择为主,依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条每名同学可在督导选择志愿表上选取三名候选督导,依志愿逐次进行分配。
第四条每名学长督导最多指导六名学生。
第五条对配备督导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希望重新选配督导的原因,理想督导的人选以及理由等内容。辅导员审核后,若理由合理、情况允许,经学长督导同意后,可重新分配。
第六条学长督导从高年级在各个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长学姐中进行选拔,并作为学生党员“百岗奉献”项目之一。
第三章考勤
第七条 定期举行学长督导交流会,每学期集中学习和交流时间不得少于3次,每次时间应不少于0.5小时。
第八条 考勤人员由年级辅导员统一安排,考勤人员负责记录学习交流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会议内容等情况,并由督导进行签字,会后及时上报。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须记录本学期与学长督导进行交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在每次交流会后进行相应的书面总结,并将总结一式两份在学期结束时上交年级辅导员和学长督导。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学长督导应主动积极与低年级学生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其需求和困惑,主动寻求解决的方法。
第十一条对长期不参加由学长督导组织的相关活动的学生,应及时予以批评和教育。
第十二条对于长期不组织学生学习交流,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学长督导,应及时进行相应的教育。经教育未取得效果的,取消其学长督导的资格。
第十三条学长督导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并监督日常活动的实施开展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四条每学期末,由考勤人员负责统计各学长督导职责履行情况和学生出勤情况。对表现优秀、积极参加学长督导各项活动的同学,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09年11月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文学院学工办所有。